国家烟草局于2024年4月3日颁发了《关于新型电子烟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烟发【2024】62号)。该批复明确指出,不含有烟碱成分,但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使用方式与电子烟近似的产品,将按照电子烟管理。然而,如果产品取得了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不属于烟草制品。
但市场上一些“药食同源”雾化产品,即便有备案,仍可能被认定为电子烟。司法机关如何鉴别?
丨一、成分“体检”:核心成分说了算
必须含“药食同源”物质:如当归、枸杞等《药食同源目录》中的成分,且是主要成分。
禁止含电子烟成分:不能有尼古丁(包括合成尼古丁盐)、电子烟专用添加剂或烟用香精。若产品标注“0尼古丁”,但检出其他电子烟成分,仍算违规。
丨二、功效 “验明正身”
普通食品功能:需具备营养补充、调节生理活动等基础功能。
特定功效验证:若宣称“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需有科学依据或临床验证。仅强调“抽吸体验”的,可能被判定为电子烟。
丨三、销售渠道 “对号入座”
目标人群匹配:有改善睡眠功效的产品,应卖给有相关需求的消费者,而非主打“潮流”、“新奇”吸引年轻人。
销售场景合规:若在便利店、网红店与普通电子烟混卖,或通过微商暗语交易(如“老口味”指代水果味),易被认定为电子烟。
丨四、主观意图“一票否决”
若商家在宣传中暗示“替代电子烟”、“像抽烟一样过瘾”,或消费者购买时明确要求“类似电子烟口感”,即使产品有备案,仍可能被定性为电子烟。
综上所述,对于以“药食同源”为成分的雾化产品而言,即使取得了一类或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注册,在烟草行政执法角度上不属于电子烟,但在司法认定上仍需从产品的成分、功效、销售对象(渠道)等实质角度和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予以判断。
因此,从业者应明确这一边界,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