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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对外投资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程序要求

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对外投资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程序要求

现代审判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释义】

(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27-29页):

1.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权,不能由董事、经理等负责具体业务经营的个人作出决定。至于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可以决定,由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司章程作出选择。

2.在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如果有其他特殊规定,应当适用特殊规定。例如,关于上市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35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作出与公司法要求不一致的规定。(注: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5条等规定处理:

(一)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

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二分之一

(二)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对债务人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

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

,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分之一

5.

2019年《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8条

规定:

(一)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

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原《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

非关联担保

,根据原《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

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

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

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

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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