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险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状与政策建议
中国保险杂志
作者| 郭金龙「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子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中国保险》2025年第1期
202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下一阶段的核心任务是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进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新质生产力是生产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而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因此,为科技企业经营发展分担风险、保障科技创新持续进行、助力科技创新产业快速发展,是保险行业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的关键任务。本文将对当下科技保险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科技保险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成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要求,保险业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力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创新探索”。科技保险是精准针对科创企业各项具体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赔付、保单贷款等服务,来分散和转移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短缺等所面临的风险,可在风险发生前强化科技企业风险监管和约束,在风险发生后提供资金补偿。因此,科技保险可以更好地激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从而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2007年7月,科技部与原中国保监会确定了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区),此后我国科技保险试点不断扩大,在“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的整体思路下,我国科技保险业务迅速生根发芽。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政策的持续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实力不断增强,科技金融市场需求迅速增长,科技保险也飞速发展,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果,总体来看可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保险产品体系不断丰富,基本建立起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体系。
从科技研发阶段的人员意外险、财产损失险、研发责任险,到成果转化阶段的知识产权险、贷款保证险,再到产业化推广阶段的产品责任险、数据安全与隐私保险等,现有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已能初步满足科技企业的保险需求。各保险机构也瞄准了具有较大潜在经济价值的科技行业,推出了“低空飞行器”专属保险、自动驾驶技术一揽子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及组合,保障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各地政府也与保险机构展开合作,不断推出新的、满足科技企业需求的科技保险产品,如2024年10月,河北省科技厅与中国大地保险合作,推动了全国首单科技投资研发转化损失保险落地。
第二,科技保险业务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为更多科技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
从科技保险业务规模来看,近年来保费规模、风险保障规模都迅速增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保险公司为8.6万家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近4.4万亿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仅1—8月就为科技活动提供风险保障超过7万亿元,风险保障规模增长迅速。与此同时,2024年同期科技保险保费收入达388亿元,是2021年保费收入的3倍以上。从保险服务质量来看,2023年保险公司为科技活动主体风险赔付支出达138亿元,而在2017—2020年,为科技企业赔款支出共计仅22.63亿元,赔付支出的增加较好地为科技企业分担了风险。而在赔款之外,保险公司也开始探索利用自身风险管理、合作资源的优势,优化保险服务。例如,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在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时,搭建了中国人保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险中心,培养专业团队,并为客户提供超过12项增值服务,更好地服务科技企业。
第三,科技保险政策体系、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更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6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明确了“科技保险”的内涵,并将6种保险产品选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此后,中央及各地的政策基本延续这一思路,进一步扩大科技保险的试点范围,将更多险种纳入税收优惠及保费补贴清单,以吸引科技企业投保。同时,各地政府通过建立科技保险清单定期更新制度、对部分重要保险品种如“首台套”保险单独设立补贴制度等方式,引导当地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新质生产力发展。此外,各地也开始建立科技保险相关的基础设施,推动行业理论发展,并为学术研究和保险公司定价提供数据基础,如上海成立的中国集成电路保险共同体课题组、湖北成立的东湖科技风险管理和保险创新实验室、陕西成立的“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等,都为科技保险更好地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理论、数据支撑。
当前科技保险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不足
我国的科技保险业务在不到20年内从无到有,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果,尤其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已迈入了从有到优的发展新阶段。但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在政策体系和行业实践等方面仍存在改进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科技保险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不利于新质生产关系的建立。
“建设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实现科技创新收益最大化的重要基础,全国各地区各有其优势的高新科技和产业,共同发展、互通有无,才更有助于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应用。从科技保险政策体系来看,部分省份已建立起了较为清晰、完善的科技保险推广、补贴政策,但部分省份尚在沿用多年前的科技保险政策。以推广科技保险险种清单为例,云南省已在近年建立起了定期征集、更新下一年科技保险险种的政策制度,并将各险种按补贴等级、险种类别进行归类,大大提升了科技保险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云南省还配套推行了“科技创新券”制度,允许科技型企业用“券”投保清单中的部分险种,进一步降低科技企业投保成本。从科技保险实践的发展程度来看,部分省份已充分意识到了科技保险在科技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但仍有部分省份过于依赖科技信贷。作为科技金融体系最重要的两大支柱,科技保险与科技信贷的平衡发展可以更好地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共担风险,通过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的增信作用使得科技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获得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具有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效果。
第二,科技保险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不足,限制了科技保险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效果。
一方面,保险公司创新、推广科技保险产品的主动性仍然相对不足。从我国现有发展经验来看,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属性仍然较重,保险行业整体相对缺乏主动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客观来说,许多高新技术诞生时间较短,无论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数据,还是创新成果转化、推广的风险数据都较为缺乏,导致保险标的的风险和市场价值难以准确测算,保险公司自身也缺乏对保险、科研领域同时都有所了解的复合型人才团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主动开展科技保险的意愿。另一方面,科技企业、研究院所等科技创新活动主体参保科技保险的意识仍然相对不足。以河南省为例,2023年度全省仅14家企业申请科技保险,而截至2022年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突破3.2万家。其原因在于当前对科技保险宣传的力度仍然不足,科技企业往往过于重视自身的资金需求,而忽视了风险管理的需要。而现有的宣传仍然以政策文件为主,保险公司通过宣传吸引科技企业投保的主动性相对不足,不利于科技活动主体风险管理意识的培养。
推动科技保险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建议
总体来说,科技保险表现出了巨大的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潜力,取得了诸多成果,也仍有许多不足。与传统生产力相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技术实现革命性突破、产业实现深度转型,门槛更高、难度更大,因此无论是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还是在成果产业化推广过程中,都伴随着更多的风险,更加需要大力推广科技保险,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保驾护航。结合当前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不足,相关部门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施策。
第一,建立多方沟通合作机制,活跃科技保险市场。
当下科技保险市场主体参与度不高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如保险机构展业难度高、科技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不足、不愿负担保险成本等。在“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的整体思路下,科技保险的发展仍需要政府扮演引导者的角色,通过加强保险机构与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帮助保险机构了解科技企业的保险需求,开发对应的保险产品组合;帮助科技企业了解科技保险在分担风险、增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培养科技企业的保险意识。针对科技企业对投保成本和保险机构对企业风险的担忧,可尝试引入其他金融机构,共同负担保险成本,通过稳定的资金流提升科技企业的经营活力,降低科技企业风险;通过科技保险分担科技企业风险损失,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实现良性循环,保障科研创新顺利进行。以河北发行的首单科技投资研发转化损失保险为例,通过引入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支付保费、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共同为受益人的保险路径,实现了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转化的综合保障。
第二,推动科技保险制度及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科技保险理论与实践协同发展。
科技保险的险种颇为复杂,其中既有人员意外险、知识产权险等与传统财产险产品类似的保险品种,也有研发、成果转化险等有别于传统产品的险种,因此在推动科技保险发展时,根据具体险种的特点设立相应的制度,才能最大化政策效率,如对于知识产权险、产品责任险、人员意外险等,保险公司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此类保险市场化运作的难度较低。以产品责任险为例,在美国又被称为错误与疏漏保险(Errors and Omissions Insurance),主要保障科技企业成果应用时的损失责任,已经是十分成熟的保险品种。对于此类险种,政府可以优先推广,通过更大规模地推广此类保险产品,使保险公司降低成本,更好地管控风险,并且可以通过更多的赔偿案例让科技企业更好地了解到科技保险提供的保障,从而推动科技保险更快发展。各地政府也可借鉴上海、湖北设立科技保险实验室的先进经验,根据本地优势高新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动科技保险基础设施的建设,统筹本地高新产业相关产学研资源,促进数据共享和行业信息交流,使保险公司能更好地了解相关产业的风险与价值,不断促进创新产品和精准定价,推动科技保险理论与实践的协同发展。
第三,优化监管制度,保障科技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是此次“新国十条”的主线。科技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高效的监管制度,在制定具体政策时需要考虑到科技保险的特殊性。一方面,科技保险相较于其他保险品种规模较小,政策属性较强,保险机构展业积极性不高,尤其需要平衡监管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可以适当放宽对科技保险业务资金、准备金的要求,抑或参考韩国部分地区的政策,划拨部分财政资金与保险机构共担损失。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和利益输送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高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信任度。由于科技保险发展伴随着许多新风险,例如现在以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数字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带来对于数据隐私、数据安全等新型风险的担忧,监管部门可借鉴国外在相关领域的法规和政策,如欧盟2024年颁布的《人工智能法案》《数字服务法》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以确保科技保险产品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规性,保障科技保险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