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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香烟 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微商销售雷区还包括……

扬子晚报网11月25日讯(通讯员 润萱 行婷 记者 万凌云)微信朋友圈里,微商无处不在,从化妆品、服装到食品类、保健类、电子产品等等,似乎什么都有得卖,但是,有些商品不是想卖就能卖,在生财有道的同时还得遵守法律、法规。25日,镇江润州发布一起近日审结的非法经营罪案件提醒市民:微信朋友圈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卖,例如香烟。

院方警示:销售香烟必须取得专卖许可资格,且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否则,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处罚。

院方介绍,圣某投资理财产品亏损后,每天都在思考如何“快速致富”。某天,一条微信群里招聘卷烟代理的消息吸引了他的注意,圣某从中看到了“商机”。“他认为吸烟的人很多,香烟的销路自然不愁,而且利润很大”,法官介绍说,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考察,圣某从广东、福建、辽宁等地通过邮寄方式,购买一批香烟准备大干一场。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圣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先后做起“香烟代理商”。通过微信联系,采取快递物流送货、微信支付等方式,在进价基础上以每条加价约30元的价格,向胡某等人销售“玉溪”、“中华”“鸭绿江”等卷烟1195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余万元,获利35850元。

圣某被抓获时,警方当场查扣尚未出售的各类卷烟42个品种503条,上述香烟被依法扣押。

在审理过程中,圣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5850元,开庭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香烟503条予以没收。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高度普及和应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的队伍,但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销售。香烟外包装上“烟草专卖”四个字十分醒目,顾名思义就是烟草买卖是有严格规定的,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持证销售。

香烟是专营商品,必须要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才能销售。否则就是违法,而在微信上销售香烟,同样也是违法犯罪。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徽商们在选择产品时更是要慎之又慎。法官提醒,微商销售的雷区包括:药品代购、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发红包赌博、淫秽视频、微信传销等。

来源:扬子晚报网 编辑: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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