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探微: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认定
杨世国律师
股东资格什么时候取得,如何证明确认?貌似很简单的问题,实践中远比想象的复杂。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股东对此没有那么敏感,也不太关注法律规定,缺少专业律师指导,相关程序和手续的缺失,导致现实中此类案件频出,最终各方都卷入其中,劳财伤神。
一、股东资格取得方式
根据民法原理,权利的取得由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权也是如此,常见的取得方式有3种:出资、转让和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55条、5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该规定,貌似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视为取得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确认标准
现实中,许多中小公司没有股东名册,也没有出资证明,股东出资或股权转让后,也没有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事后各方发生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裁判要旨来看,
“确定股东资格主要从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
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
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通过
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等来认定股东身份”。
总结起来就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股东资格:
出资的意思表示证明、实际出资的证明、工商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出资证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证明等综合认定。
三、股东资格何时取得
1、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资格取得,在公司成立时。一般来说公司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此时公司登记机关已经将股东作了设立登记,因此,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东资格获得日期。
2、增资时股东资格取得时间比较复杂。增资正常程序应当由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出资,工商变更登记,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但现实中,不是每一个环节、手续都完美具备,法院会综合考虑各个因素进行判定。
3、股权转让时股东资格取得时间一般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准。新《公司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如果没有通知公司,公司没有变更股东名册,没有记载新的股东,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那么“新股东”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综上,股东名册是设权证明,是证明股东资格最最重要的法定证据,其次是工商登记,一般也被视为重要的公示证明;如果缺失前两项,那么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投资协议等内部文件也可以用来综合确认股东资格的取得和时间点。
法律建议:投资人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及时将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及时通过股东决议、章程记载确认为股东;也可提前通过投资协议约定股权取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