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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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28日,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实物资产,货币资产仅剩其银行账户内的1万余元,且被司法冻结,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现仅有货币1万余元,且被司法冻结在其银行账户,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二、终结重庆市铜梁区铜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