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了《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由国家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点击此处直达)
2.国家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点击此处直达)
3.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点击此处直达)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国家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点击此处直达)
5.扶贫(点击此处直达)、促进就业(点击此处直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点击此处直达)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点击此处直达)
7.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点击此处直达)
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将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
style=”text-indent: 2em;” data-track=”14″>(三)查询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陆本网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办公室政务服务协调处)
受理地点:中国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45
咨询电话:010-63605033
传真:010-63606162
电子邮箱地址:xxgk@tobacco.gov.cn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
申请人可在本网站下载《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点击此处下载
)。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要求邮寄送达的,应提供邮寄地址;要求电子邮件送达的,应提供电子邮箱。
2.提交申请
(1)当面递交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表》当面递交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工作人员。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国家烟草专卖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邮箱xxgk@tobacco.gov.cn。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专人负责定期查看邮箱。
(3)信函邮寄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时间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国家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国家局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国家局公开办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
《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合理补正期限自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或因未提供联系方式不能告知补正事项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材料齐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参照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规定予以处理。
原文链接:
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xxgk-xz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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