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封面新闻:因疫情陷入困境企业可考虑通过破产手段加以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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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破产不一定意味着企业的死亡,也是对企业的挽救和保护”。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在回答封面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受疫情陷入困境的企业,可考虑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法律手段加以拯救。
5月19日,国新办就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林文学指出,受疫情影响,一些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实面临着经营困难,甚至走向破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对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是一样适用的,在这些破产保护机制下,有助于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封面新闻记者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提问。图片来源:国新办网站
林文学介绍,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个保障复工复产破产重整、和解的典型案例中,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法院就是充分利用了“执行转破产”的工作机制,将个案的执行转入破产程序,整体解决债务纠纷。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适时转化为破产和解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1.7个亿,维持企业产能近1个亿,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企业,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林文学指出,为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落实保市场主体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二)第三部分专门对涉疫情破产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规定,进一步突出了破产审判挽救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 封面新闻记者代睿摄影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指导意见第17条提出,要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的尽早拯救。第二,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受理破产条件时,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要依法审慎认定破产原因,注意区分企业陷入困境是否与疫情直接相关,要结合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将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推向破产。第三,为防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重整失败,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均可延长6个月。
林文学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目前在全国已批准设立12个破产法庭,建成了破产审判信息网,最高法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破产审判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信息化和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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