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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起诉的全市首个“微商售假烟”案被判决

龙检起诉的全市首个“微商售假烟”案被判决插图

“某款假烟微商采购成本每条约65元,在朋友圈以每条250元销售,而正品香烟则需每条460元,成本利润率300%。”这样的诱惑有没有撩动你加入微商的行列,是否觉得自己就是下一个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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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请千万止步!

微商经营成本低

销售假烟利润大

锒铛入狱可就悔不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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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骆某某5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获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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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成本经营诱惑大 发展亲友成销售链

王某某在微信上销售各种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也是另四名被告所售假烟的主要货主之一。而王某某上线为李某某(已判刑),经李某某报单,通过微信发展客户及下线代理以扩大销售渠道,并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收取购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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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王某某、邱某某、张某某为桐庐人,且为亲戚关系。邱某某是王某某的表哥,其与女友张某某原本经营一家快餐店,看到无业的表弟突然“发达了”,从中了解到赚钱的门道——微信销售假烟利润大且不用垫资、囤货,二人随即关闭快餐店,并在王某某的纠集下,使用其提供的微信号做起了“微商”,开始售卖假烟。

杨某某是骆某某女儿的男友,均为建德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上的广告认识了王某某并从王某某处进购大量假冒伪劣利群牌香烟在建德本地销售。同时还以赚钱补贴家用为由,发展骆某某成为其下线,一起销售假烟。

而这5名人员又在各地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通过微信发展客户及下线代理,形成不同的销售链,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报单。

手机操作“一件代发” 方便隐蔽利润高

王某某等人利用微信、QQ等手机通讯软件,采用“一件代发”模式销售假烟,即用微信自下而上传递买家的收货信息、购烟需求、扣除差价后转账购烟款,并由销售链最上端的发货人负责快递发货,再自上而下逐级传递快递单号,最后由买家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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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王某某等人的微信交易记录及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售卖假烟广告发现,这些销售价格低廉、利润大的假烟购买者经常大量批发用于婚礼、宴请,这也让假烟“微商”有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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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价每条480元的利群(阳光)香烟为例,王某某从其上线处购买的价格为每条65元,经其两个下线代理,最后的销售价格达到每条250元。

售假团伙浮出水面 检方依法提起公诉

在龙游一家面店里,有人发现了销售的假烟,并将线索提供给了龙游警方,王某某等人进入警方视线,经过缜密的侦查,该团伙浮出“水面”,王某某等五人分别在桐庐、建德被依法抓获。

该案移送至龙游县检察院,由于案件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面对侦查移送的26本案宗、10个涉案手机、8个数据光盘,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进行翻阅,从案情的了解到案件的分析,再到电子证据的勘查,还包括对光盘内所有的相关支付数据进行核查,不放过一个细节,不留一个疑点,进行充分的判研后,最终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王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号,销售假烟1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100余万元;邱某某、张某某二人通过向王某某、“陈晨”(网名)等人报单,销售假烟7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70余万元;杨某某利用其微信号,向王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支付9万余元,进购大量假冒利群、中华等品牌的香烟用于销售,并倒卖给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的多家副食品商店。

同年7月26日至9月1日期间,杨某某、骆某某接受湖北省蕲春县的段某某(已判决)的报单,共同销售假烟、收取购烟款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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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各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后悔不已。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微信等手机通讯软件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后,在综合考虑该案的事实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的基础上,龙游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1万元;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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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从事“微商”有红线,切勿任性触刑法。“微商”以低成本、方便快捷等优点迅猛发展,但从事“微商”也有法律红线,相当一部分商品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销售的,一旦销售将受到法律制裁。

香烟是专营商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才允许销售。还有一些特定商品也是不能随意在微店上销售的,如未经批准销售微整形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仿真枪、管制刀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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